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连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32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目录(共32项)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
附件
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32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改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
乙级以上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
2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县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改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
乙级以上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
3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县管权限内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核准 |
市发改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
乙级以上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
4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对应粤府 |
5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对应粤府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对应粤府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对应粤府 |
8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采矿权审批 |
市国土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 年第1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 号) |
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
对应粤府 |
9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市国土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
具有乙级以上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及小型矿山编写资格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
10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市国土局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 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1 |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采矿权审批 |
市国土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 |
市、县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审批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
对应粤府 |
12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市国土局 |
《矿山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 年发布)《矿山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 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 |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
13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县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 |
市国土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
14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市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第十七条、十八条 |
县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对应粤府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5 |
县管权限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市交通局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 年第14号,2011 年11月30 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
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对应粤府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
16 |
县管权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市交通局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 号)第二十二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 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 |
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对应粤府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
1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市水务局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
无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对应粤府 |
1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
乙级以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对应粤府 |
1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丙级以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20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 |
市水务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无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
21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
市水务局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
22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
无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23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 |
市文广新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全国范围内具有文物保护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察设计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
24 |
跨县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 |
市文广新局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具备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
25 |
广播电视设施迁移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
市文广新局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九条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
26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市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林资发[2002]237号)、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保护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林[2010]76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林资发〔2012〕19号) |
林业调查设计丙级以上资格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的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粤府 |
27 |
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八条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对应粤府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28 |
防雷产品测试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六条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
对应粤府 |
29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对应粤府〔2016〕55号第67项 |
30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六条 |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对应粤府〔2016〕55号第68项 |
31 |
中外合作办学申请人验资 |
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 20号)第三十七条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对应粤府 |
3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子项一: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子项二: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核准) |
市住建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对应粤府 |